當你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是否會因其不符合預期而留下差評?是否也曾在不滿情緒的驅使下,發表過較為激烈的評論?
近日,一名研究生因在知乎留言區匿名發表對“文科考研網”(下稱“文考網”)的負面評價,而與另一名網友一同被該考研機構訴至法院。法院認定兩人的言論對“文考網”構成名譽權侵權,要求其在知乎顯著位置登載道歉聲明24小時,并分別賠償考研機構3272.5元。目前考研機構和兩名被告均提出上訴。
微博熱搜截圖
為何用戶采用匿名評論也會被找出并起訴?負面評價與誹謗侮辱之間應如何區分?因差評而被起訴判賠,商品或服務的評價系統是否還有意義?
有專家指出,案件中的被侵權方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平臺提供匿名發布者的個人信息。另有專家認為,法院的判決并無問題,學員作為消費者,對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是其行使法定權利的表現,但行使這一權利應當具有合理的界限,不能存在侮辱或誹謗的情況。
1 研究生知乎留差評被考研機構起訴并判賠
近日,一條“研究生網上留言差評遭考研機構起訴”的新聞登上熱搜。據澎湃新聞報道,2020年2月,張銘(化名)購買了文考網的考研復試培訓班,在課程結束后認為體驗感不佳,便在知乎“文考網怎么樣”的話題下匿名發布了“……因為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等評論。
張銘購買課程的截圖,源自澎湃新聞
據報道,張銘如此評價,除了認為教學內容“用處不大”,還因其多次看到文考網工作人員把給負面評價的學員微信賬號和聊天內容公布在微信群等地方,認為這些學員或因此遭受網絡暴力。截至2020年10月,張銘的評論獲得了16個點贊,3個評論,并在2021年1月以侵犯企業的權益為由被知乎刪除。
疑有考生在微信群里稱“文考垃圾”,圖源自澎湃新聞
“小文客服”疑將某學員微信賬號、聊天記錄公開在某500人微信群內,圖源自澎湃新聞
去年9月,張銘收到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與他一同被告上法庭的還有另一名網友“馬倩”以及知乎。“馬倩”因對文考網的評價中帶有“爛”“白給都不要”“惡心”等措辭而被起訴。然其辯稱該賬號是多年前在朋友指導下開辦,自己一直未使用過,對上述言論毫不知情,認為系他人冒用。
不僅如此,由于文考網認為多名匿名用戶在知乎上發表類似言論,將知乎也告上法庭。不過,在知乎刪除相關言論后,就放棄了對其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認定張銘和“馬倩”的言論中部分用詞系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判處兩被告在知乎網顯著位置持續登載致歉聲明24小時,向原告賠禮道歉;分別向文考網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分別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開支772.5元。目前原告文考網及被告二人均提出上訴。
在報道發出后,文考網官方微博發文稱澎湃新聞的標題“誤導讀者”,并關閉評論區。同日,文考網一名負責人回應稱,被告張銘在知乎留言區的評論是誹謗,“無中生有,并不是基于消費者的個人體驗”,同時表示張銘在課程中途并未反饋過不滿。
此外,負責人還否認了曾公布給文考網負面評價的考生的微信賬號、聊天記錄等,并表示如果學員給好評,文考網會免費贈與一些資料、服務等。
2 為何匿名評價仍被找出?
“匿名評價還會被起訴,那匿名有什么意義”“原來匿名和不匿名沒有任何區別”“知乎算侵犯隱私權嗎”……報道一出便引發了廣泛關注。不少網友質疑,張銘和“馬倩”的真實身份是如何被查出的?如果是知乎提供了匿名用戶個人信息,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南都·隱私護衛隊在微博、投訴平臺上以“匿名”“差評”“騷擾”等為關鍵詞搜索發現,消費者匿名差評卻仍被商家找到并騷擾的情況并不鮮見。
這些消費者的經歷大致相同。他們采用平臺提供的匿名評價系統給出中評或差評,后被商家找到并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進行騷擾,輕則要求撤銷差評,提供后續解決方案,嚴重的甚至會威脅、恐嚇消費者。
“匿名并不是為了保護誰。”談及網友對匿名機制的質疑,北京網絡行業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王琮瑋直言,采用匿名形式并不意味著能脫離法律監管,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民在互聯網中的所有言行都要符合法律規定,只有用戶涉嫌違法犯罪時才會被要求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王琮瑋指出,文考網作為該案件的被侵權方,可以通過上述司法途徑獲取發布者的個人信息,法院將結合案情要求平臺方知乎提供,“如果用戶做出的都是合法行為,是不會被要求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
她進一步解釋,平臺并沒有隨意調用用戶信息的權利。用戶的注冊信息存在一定的保護機制,只有在具備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平臺才能查看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比如用戶涉嫌違法犯罪。此外,查詢還應對范圍和主體有所限制,同時具備符合內部安全管理要求的查詢流程。
因此,在用戶的差評未被認定為侵權,或司法機關并未要求平臺提供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情況下,平臺并無權利查詢用戶的身份信息并提供給商家。
然而,如果文考網是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的用戶個人信息,就要根據其采取的手段是否合法做出進一步判斷。王琮瑋舉例說,倘若文考網通過使用技術手段破解、侵入發布者的個人賬戶獲取其個人信息,或利用網絡黑灰產購買發布者的個人信息,這些行為定然是違法的。但如果文考網根據現有信息進行分析、推測等得知發布者的真實身份,就是合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名被告“馬倩”聲稱是他人冒用自己的賬號發表評論。由于“馬倩”未提供證據,法院并未采納她的說法。
3 何為負面評價,何為誹謗?
該報道在網絡上迅速發酵的另外一個原因,在于網友們對于何為“負面評價”,何為“誹謗”“侮辱”意見不一。
“第一次知道說虎視眈眈會侵犯名譽權”“取消評價系統算了,這以后誰還敢給差評”“以后給差評要用敬語”“只允賣家刷好評,不準買家寫差評”……不少網友對審判結果表示質疑,認為被告二人的評價并無錯處,此舉會影響評價系統的公正性,可能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此,北京云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表示,根據民法典,名譽侵權最主要的兩種表現形式就是侮辱和誹謗,侮辱是指采用了有損人格尊嚴的表述,而誹謗則是捏造事實、歪曲事實。
因此,他認為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合理的。他分析,法院認定“虎視眈眈”具有侮辱性質,而“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則屬于捏造事實。在他看來,“虎視眈眈”是否構成侮辱可能還存在爭議,但后者被判定為誹謗則無可指摘,“即使以前曾有網暴的事情發生,那也不代表現在一定還會被網暴,這種說法肯定是有問題的。”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趙占領指出,該學員作為消費者,對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是其行使法定權利的表現,然而,行使這一權利應當具有合理的界限,不能存在侮辱或誹謗的情況。“評價是帶有一定主觀性的,即使某個評價和多數人的評價不一致,只要沒有使用侮辱、誹謗等措辭,便不會構成侵權。”
談及評價系統的公正性,趙占領指出網友的擔憂存在誤區。“不是(消費者)不可以評價,而是不能亂說。消費者可以說對商家不利的負面評價,但其中不能有侮辱或捏造事實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據張銘提供的一張在2020年10月被公證的截圖內容顯示,張銘在知乎的評論僅獲得了16個點贊,3個評論,并于2021年1月以侵犯企業的權益為由被知乎刪除。據此,他認為自己的評價未被廣泛傳播。
于2020年10月被公證的截圖,源自澎湃新聞
趙占領針對這一點指出,只要評價中存在侮辱、誹謗等情況,基本都會推定其造成了損害商家名譽、降低其社會評價等后果,帖子的點贊量、轉發量只是認定侵權情節的考慮因素。
他還建議,就消費者而言,要判斷自己的評價是否存在侵權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評價中是否有涉及客觀事實的內容,如果評價中描述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則可能構成誹謗;二是評價中表達的觀點是否存在侮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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