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將學術不端行為與其他造假行為一樣入“罪”
2025-03-07 13:40:06
作者:詮釋干貨 來源:詮釋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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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然而,科研界仍頻頻爆出學術不端案例。如何打破學術造假頑疾,成為兩會熱議話題。在今年封面新聞《“兩會你我他”——熱點互動征集》欄目中,也有高校研究生表達焦慮:有的學生在寫報告或論文時,他們會直接復制粘貼AI生成的內容。還有少數學生,會利用AI偽造研究數據、進行實驗圖片編輯、替代自主設計等,這些行為讓人不安。3月5日,全國政協委員,致公黨四川省直工委副主委、中國科學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副所長陳槐接受封面新聞記者專訪表示,應推進科研誠信立法進程,切斷論文 “黑灰產業鏈”。“學術造假,正在傷害我國科研信譽及國際學術話語權。”作為科研人,陳槐對此有更深切的感受。從現狀來看,無論是人才評定、職稱評聘還是學科評估、學位點申請,仍與論文、學歷、獎項、資歷掛鉤。另一方面,強勁的論文發表需求為黑灰產業提供了巨大的生存空間。以論文工廠為“產業鏈”源頭,寫手、掮客、網站、期刊形成了一套運作機制,產業規模龐大。然而在這一利益鏈條上,各個環節對應著不同的監管主體,涉及公安、市場監管、網信部門和新聞出版管理機構等,多元的監管主體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因此對學術造假第三方的治理存在著較大的責任真空,使其始終處于“治而無力”的尷尬境地。陳槐關注到,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對科研誠信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科研誠信制度建設步入快車道,初步構建起以《科學技術進步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法》為統領,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等行政法規為依托,以大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為補充,預防和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體系。“我國預防和懲治學術不端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但是我國科研誠信的立法還缺乏國家法律層面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規層面的專門立法。”陳槐認為,現有政策法規往往指導性大于可操作性,大部分局限于具體領域或具體環節,彼此之間缺乏銜接協調,導致科研誠信管理工作落地與推進困難。責任分配方面,現有政策法規法律責任不夠統一,機制不夠合理,尚未實現歸責的多元化和精細化,使得對學術不端的懲處存在較多漏洞,進而滋生了造假者的僥幸心理。責任追究方面,當前主要強調個人責任,科研單位的主體責任沒有壓實,單位為避免事態擴大造成負面影響,往往采用內部從輕處理,不同單位間處理結果差異性也較大。立法的缺失成為學術不端行為防治困境的關鍵因素。對此,陳槐建議,應借鑒國際國家專門法律和專職授權管理相結合的“強司法規制型”等模式,針對當前我國科研誠信立法分散、調整范圍各異的情況,制定一部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規范對我國學術不端行為進行治理。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戒力度,提高學術不端行為的違法成本,構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多元化、多維度的法律責任體系。同時,要嚴肅對“論文工廠”等第三方機構進行法律懲治,將學術論文買賣主體雙方納入征信系統。明確商業性代寫論文機構為非法機構、商業性代寫論文行為為非法行為。將論文買賣雙方主體的行為性質視為欺詐,采用現有關于欺詐的法律條文進行處罰,同時結合現行征信系統,上傳其違法信息。將學術不端行為與其他造假行為一樣入“罪”,切實落實監管和執法主體,嚴肅處理和打擊組織買賣、代寫論文,以及以“潤色、修改、翻譯”等為名的學術不端行為,切斷論文交易“產業鏈”源頭。此外還應“破”“立”同步,健全評估體系,持續推進和完善科研人才分類評價制度。堅持分類評價,不把論文、專利、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獲獎等情況作為限制性條件,防止簡單量化、重數量輕質量、“一刀切”等傾向。綜合考慮學歷、工齡、教學與臨床、科研獲獎、實質貢獻、科學傳播、社會影響等因素進行合理評價,破除“以論文論英雄”的評價機制,從根本防范科研工作者迫于職稱晉升、業績提升等產生學術不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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