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4 日,科技部、中央宣傳部等 22 個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并印發修訂后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時隔三年后,《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正式迎來修訂版。進一步規范了調查程序,統一了處理尺度,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規范。
《規則》增加了買賣實驗研究數據、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重復發表等7種科研失信行為,包括取消院士稱號在內的13條處理措施。《規則》解讀及全文如下: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門關于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的通知
國科發監〔2022〕221號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工作,科技部會同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科技部 中央宣傳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務院國資委 市場監管總局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學基金委
國防科工局 中國科協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
(此件主動公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調 查 第一節 舉報和受理 第十一條 舉報科研失信行為可通過下列途徑進行: (一)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舉報; (二)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舉報; (三)向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計劃等的管理部門(單位)舉報; (四)向發表論文的期刊或出版單位舉報; (五)其他途徑。 第十二條 舉報科研失信行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舉報內容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范圍; (三)有明確的違規事實; (四)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可查證線索。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范圍; (二)沒有明確的證據和可查證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已經作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第十四條 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通知實名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情況。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且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可轉送相關責任單位或告知舉報人向相關責任單位舉報。 舉報人可以對不予受理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異議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下列科研失信行為線索,符合受理條件的,有關單位應主動受理,主管部門應加強督查。 (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動中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線索; (三)媒體、期刊或出版單位等披露的線索。 第二節 調 查 第十六條 調查應制訂調查方案,明確調查內容、人員、方式、進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紀律等,經單位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調查應包括行政調查和學術評議。行政調查由單位組織對相關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對相關原始實驗數據、協議、發票等證明材料和研究過程、獲利情況等進行核對驗證。學術評議由單位委托本單位學術(學位、職稱)委員會或根據需要組成專家組,對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專家組應不少于5人,根據需要由相關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研誠信專家、科技倫理專家等組成。 第十八條 調查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錄音、錄像。 第十九條 調查人員可按規定和程序調閱、摘抄、復印相關資料,現場察看相關實驗室、設備等。調閱相關資料應書面記錄,由調查人員和資料、設備管理人簽字確認,并在調查處理完成后退還管理人。 第二十條 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可根據需要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材料,必要時可開展重復實驗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測試、評估或評價,經舉報人同意可組織舉報人與被調查人就有關學術問題當面質證。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二十一條 調查中發現被調查人的行為可能影響公眾健康與安全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調查人員應立即報告,或按程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調查中發現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涉嫌從事論文及其實驗研究數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的,應及時報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調查中發現關鍵信息不充分或暫不具備調查條件的,可經單位相關負責人批準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及時恢復調查,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調查時限。 調查期間被調查人死亡的,終止對其調查,但不影響對涉及的其他被調查人的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結束應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線索來源、舉報內容、調查組織、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相關當事人確認情況、調查結論、處理意見建議及依據,并附證據材料。調查報告須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一般應在調查報告形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參與調查單位或其他具有處理權限的單位。 需要補充調查的,應根據補充調查情況重新形成調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 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因特別重大復雜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完成調查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調查延期情況應向移送機關或部門報告。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申訴復查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人或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處理決定書載明的救濟途徑向作出調查處理決定的單位或部門書面提出申訴,寫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調查處理單位(部門)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情況。 決定受理的,另行組織調查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本規則的調查程序開展復查,并向申訴人反饋復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 舉報人或被處理人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可向調查處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訴,申訴必須明確理由并提供充分證據。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復查結果不服的,向作出該復查結果的國務院部門書面提出申訴。 上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僅以對調查處理結果和復查結果不服為由,不能說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證據,或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組織復核,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四十三條 復查、復核應制作復查、復核意見書,針對申訴人提出的理由給予明確回復。復查、復核原則上均應自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秉持客觀公正,遵守工作紀律,主動接受監督。要簽署保密協議,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問題線索和調查資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測試、評估或評價時,應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五條 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參與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人員應簽署回避聲明。被調查人或舉報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師生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情形的,不得參與調查處理工作,應主動申請回避。被調查人、舉報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六條 調查處理應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等利益相關方。對于調查處理過程中索賄受賄、違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是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第一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調查處理工作相關的配套制度,細化受理舉報、科研失信行為認定標準、調查處理程序和操作規程等,明確單位科研誠信負責人和內部機構職責分工,保障工作經費,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指導,抓早抓小,并發揮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科研誠信承諾書和研究數據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調查程序正當性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科技部和中國社科院對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應加強信息通報與公開。 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和各地方應加強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的協調配合、結果互認、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買賣實驗研究數據,是指未真實開展實驗研究,通過向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或他人付費獲取實驗研究數據。委托第三方進行檢驗、測試、化驗獲得檢驗、測試、化驗數據,因不具備條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實驗方案進行實驗獲得原始實驗記錄和數據,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第三方調查統計數據或相關公共數據庫數據,不屬于買賣實驗研究數據。 (二)代投,是指論文提交、評審意見回應等過程不是由論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或他人代理。 (三)實質學術貢獻,是指對研究思路、設計以及分析解釋實驗研究數據等有重要貢獻,起草論文或在重要的知識性內容上對論文進行關鍵性修改,對將要發表的版本進行最終定稿等。 (四)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是指調查時被調查人的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被調查人是學生的,調查處理由其學籍所在單位負責。 (五)從輕處理,是指在本規則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應受到的處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理。 (六)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規則規定的科研失信行為應受到的處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理。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以內”不包括本數,所稱的“3至5年”包括本數。 第五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依據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 第五十二條 科研失信行為被調查人屬于軍隊管理的,由軍隊按照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相關主管部門已制定本行業、本領域、本系統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且處理尺度不低于本規則的,可按照已有規則開展調查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科技部和中國社科院負責解釋。《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同時廢止。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轉載的文字、圖片與視頻資料版權歸原創作者所有,如果涉及侵權,請第一時間聯系本網刪除。

官方微信
《腐蝕與防護網電子期刊》征訂啟事
- 投稿聯系:編輯部
- 電話:010-62316606
- 郵箱:fsfhzy666@163.com
- 腐蝕與防護網官方QQ群:140808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