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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三部委關于高校專利《若干意見》文件的六點誤讀
    2020-03-04 11:12:29 作者:本網整理 來源:高校科技進展 分享至:

    2020年2月,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正式印發了《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 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以下稱《若干意見》),聚焦高校專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與該文件息息相關的高校教師和相關管理人員,更是通過微信群、網絡會議等多種方式展開了熱烈討論。

    總體而言,大家普遍反映《若干意見》含金量極高,直面制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與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頑疾,畫像準、把脈準、下藥準,動真碰硬,令人感到非常解渴。但與此同時,筆者也發現部分機構和人員對文件的理解存在不少偏差,尤其是對于一些關鍵性的改革舉措存在較大程度的誤解和誤讀,值得予以重視。

    為了準確把握文件精神實質,更好地貫徹落實三部委改革部署,筆者對文件進行了學習研究。為了加強交流,擬結合學習體會和相關思考,重點針對幾個常見誤讀予以辨析,供大家參考借鑒,并懇請同行批評指正。成文之前,筆者得到了有關方面權威專家指導,并得益于2月29日由北京理工大大學技術轉移中心承辦,聯合北京市科委成果轉中心、北京高校技術轉移聯盟、海淀區知識產權局等共同組織的北京高校貫徹落實《若干意見》在線研討會,在此一并致謝。


     

     




    誤讀一:誤認為財政經費將不能用于支付專利費用





    據筆者了解,《若干意見》發布后,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大量討論話題首先集中在對文件中“發明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專利費用”的理解上,且大多數高校同仁產生了誤解。而來自相關機構及自媒體的誤解也更為常見,誤導效果更為廣泛。例如,有的自媒體還煞有介事地進行了深入“解讀”,宣稱“專利自此斷奶了”。

     

     

    其實,“發明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專利費用”這句話,是在《若干意見》中的第5項任務(“明確產權歸屬與費用分擔”)中提出的。文件始終貫徹權利和義務對等的根本原則,此處所提到的“發明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專利費用”,是指的對于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情況下,即知識產權由發明人與學校共享(或發明人獨享)的情況下,發明人不能動用財政經費,去支付應由其作為專利權人(或共有專利權人)承擔的專利費用(申請費、維持費、年費等)。同時,《若干意見》還創新性地提出鼓勵發明人主動承擔專利費用,并明確實現轉化后將發明人承擔的部分加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同志提出為何特意強調財政經費,而通篇都沒有對橫向經費進行相關規定。這反映文件依法充分尊重了橫向合同約定優先的原則,對于橫向經費的使用,依據雙方所簽訂合同的相應條款執行。

    據筆者觀察,還有部分高校同志對于該條的誤讀可謂根深蒂固,在微信群內反復爭論,莫衷一是。然而,長篇大幅的論證不如認認真真、逐字逐句地讀讀文件及其解讀。實際上,對于這個問題,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在《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 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中,已經給與了明確回應——“高校承擔的部分可以利用財政資金支付”。也就是說,對于高校作為專利權人的情況下,從財政經費(如相關縱向課題)支付仍然是合理的,這一點廣大老師可以吃個定心丸,而管理人員更要準確把握好。


     

     




    誤讀二:誤認為職務科技成果相關規定不符合改革精神





    此前,針對教師通過“潛水公司”轉化職務成果等現象,高校管理部門常傾向于采取回避態度。這事實上導致了一系列風險隱患,近年發生的、眾所周知的幾個高校典型案例或可作為該類悲劇的一個縮影,不禁令人唏噓。

     

     

    為此,《若干意見》精準施策,明確指出:“高校要提高科研人員從事創新創業的法律風險意識,切實保障高校合法權益,引導科研人員依法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未經單位允許,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從事創辦企業等行為。”

    然而,很多人對此規定表示不理解,究其根源就是未能準確把握職務科技成果的內涵。如對于專利來說,很多人把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混為一談。職務科技成果是科研人員承擔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取得的成果,權屬于單位,而絕非科研人員的私人財產,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

    有人質疑《若干意見》對于科研人員使用職務科技成果創業的相關規定,和國家倡導的“雙創”政策相違背,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國家鼓勵科研人員創業,但需要明確的是,國家所鼓勵的創業,是符合知識產權等各方面法律法規的合法創業,而不是以侵犯單位權益為代價或觸碰其它法律法規的非法創業行為。事實上,近年來出臺的相關文件也提到了職務成果相關方面的要求。例如,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在2017年印發的《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到:“創業項目涉及原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可見,對于職務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是一以貫之的。在起草《若干意見》過程中,專門針對高校教師知識產權意識尚不夠強的客觀事實,予以強調也是很具有針對性和必要性的。

    還有的同志誤以為該規定與不久前中央深改委所通過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方案精神不一致。對政策敏感的同行或許留意到了,新聞明確提到“賦權”的說法,意味著賦權行為也應該是依法在單位統一部署下開展的,體現了單位對于職務科技成果的處置權。換言之,不管是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還是長期使用權,都應該通過學校依法履行手續,這與《若干意見》明確的“未經單位允許,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從事創辦企業等行為”的規定本質上是一致的

    筆者認為,《若干意見》的這一項規定應該列入文件的重大亮點之一,這將從根本上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健康、持續、長遠發展。對于科研人員擅自實施職務科技成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僅侵犯了單位的合作權益,而且事實上也給科研人員帶來了法律隱患。《若干意見》對規范職務科技成果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將引導高校科研人員在健康規范的渠道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是立足長遠的舉措,不但不會影響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還將保障和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健康持續發展。

    從近年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實踐經驗來看,真正成功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案例,如筆者所在北京理工大學孵化的理工雷科、理工華創、理工新源等典型案例,就都是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實施和發展壯大的。這些案例不但成功實現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也有力支撐了學校的“雙一流”建設。而反觀某些私下擅自實施單位職務科技成果的創業行為,卻往往難以獲得成功;即使一時得到了發展,在融資和上市等關鍵環節,因知識產權瑕疵,未來發展必將受限,甚至最終被追求法律責任,真可謂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對于國家、學校、團隊和個人都是非常遺憾的事情。


     

     




    誤讀三:誤認為專利獎勵相關意見不符合《專利法》





    為了擠壓專利泡沫,提高專利質量,特別是堅決杜絕“申請專利不但不花錢還能賺錢”之類異化現象,《若干意見》將優化專利資助獎勵政策列為第十項任務,指出“高校要以優化專利質量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導向,停止對專利申請的資助獎勵,大幅減少并逐步取消對專利授權的獎勵,可通過提高轉化收益比例等‘后補助’方式對發明人或團隊予以獎勵”。

     

     

    有的同志認為上述內容不符合《專利法》精神,因《專利法》第十六條中明確要求“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貌似有理,但這種理解其實也屬于誤解。《若干意見》明確取消的是對于專利申請的資助獎勵,而對于專利法第十六條中所提到的“被授予專利權”的情況,采取的是引導逐步改變獎勵方式,由授權即給與獎勵改為轉化后的“后補助”方式予以獎勵

    還有的同志誤認為《若干意見》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細則第七十七條沖突。我們不妨認真閱讀《細則》第七十七條原文:“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可見,細則對于強制予以現金獎勵的情況是有前置條件的,那就是只有當“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才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必須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與現金獎勵。高校院所可通過修訂本單位專利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或在發明人/設計人申請專利前予以實現約定的方式。因此,落實《若干意見》精神,并不存在法律法規現實沖突和障礙。


     

     




    誤讀四:誤認為專利申請和授權等將不得列入評價體系





    有的同行誤以為《若干意見》明令禁止將高校專利申請、授權作為相關評價體系,這是一種典型的不認真閱讀文件就先入為主的誤解。筆者推斷,這可能是把文件所明確的“反對發布并堅決抵制高校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排行榜”和考核評價相關內容搞混淆了

     

     

    事實上,涉及科研人員和單位的考核評價,《若干意見》在強調專利質量和轉化運用的同時,都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并沒有否定專利申請和授權的參考意義。

    例如,對于科研人員來說,將“完善人才評聘體系”作為第九項任務,指出“高校要以質量和轉化績效為導向,更加重視專利質量和轉化運用等指標,在職稱晉升、績效考核、崗位聘任、項目結題、人才評價和獎學金評定等政策中,堅決杜絕簡單以專利申請量、授權量為考核內容,加大專利轉化運用績效的權重”。文件要堅決杜絕的是“簡單以專利申請量、授權量為考核內容”,強調的是要提高專利轉化運用績效方面的權重。

    同樣地,對于高校“雙一流”建設動態監測和成效評價以及學科評估來說,強調的也是“不單純考核專利數量,更加突出轉化應用”。相信大家只要認認真真讀原文,就不難糾正此類誤解。


     

     




    誤讀五:將《若干意見》引導性條款誤讀為強制性條款





    筆者發現,還有大量誤讀與上述第四種誤讀類似,主要體現在將一些引導性的條款誤解為強制性條款。

     

     

    例如,《若干意見》要求的是“有條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有的同志誤認為是要求“所有的高校”“馬上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有的自媒體甚至以“博眼球”的方式批判《若干意見》搞“一刀切”,這是很不正常的現象。筆者認為,文件已經充分考慮到了不同高校的實際情況,引導各高校結合自身實際分類施策,是實事求是的。筆者理解,此處所指“有條件的高校”,重點是要鼓勵和引導“雙一流”高校率先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根據筆者掌握的情況,北京大學、中山大學等高校此前已經開展了相關方面工作,并取得實效。

    再如,《若干意見》“支持”高校創新許可模式,被授予專利權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專利,“可”確定相關許可條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運營相關平臺發布,在一定時期內向社會開放許可。有的機構和人員,誤認為《若干意見》“強制”高校對于此類專利,必須進行開放許可,并且通過自媒體予以渲染,誤導了一批讀者。


     

     




    誤讀六:個別同志對文件提出的其它相關質疑





    除上述幾種非常常見的誤讀以外,筆者發現,還有的個別機構和人員對《若干意見》提出了一些疑問或質疑。例如,有個別同志認為《若干意見》沒有照顧到國際專利的實際情況,還有的同志提出起草組是不是對知識產權的理解不全面,質疑是否疏漏了其它知識產權的相關情況。

     

     

    實際上,通過認真閱讀文件可以發現,原文對于這些問題均給出了明確意見——“鼓勵高校圍繞優勢特色學科,強化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國家重大經濟領域有關產業的知識產權布局,加強國際專利的申請”,“其他類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意見執行”。筆者通過與相關權威專家交流也了解到,該文件實際上是聚焦國內專利,并以此為突破口和抓手,全面提升高校知識產權總體水平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筆者還留意到,還有個別同志對文件中所提到的“樹立高校專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的說法有疑問,認為有很多為了保護前瞻性科研成果的專利,難以短時間轉化。筆者認為,大家應該將專利的普遍性規律與當前我國高校的實際情況相結合。例如,當前我國高校專利維持年限總體偏低,這反而與保護前瞻性技術的目標背道而馳。同時,通常而言,高校與企業申請專利的側重點具有一定差異性,高校作為科技成果的供給側,其科研根本目的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將人力和智力資源轉化為社會需要。《若干意見》所表達的意思是要引導高校以轉化應用為導向,促進包括專利在內的各種形式科技成果的實施,而絕不能把科技成果鎖在柜子里當擺設。《若干意見》突出的這種導向,與成果是否具有前瞻性也無關,與成果最終得到應用的周期長短無關,并沒有否定基礎研究和策略性布局類專利的創新價值,這一點是需要大家注意的。

    總之,《若干意見》發布后,受到了各界廣泛關注和高度評價。盡管在此過程中產生了一些這樣那樣的誤讀、誤解和誤會,但也恰恰反映了《若干意見》所推出的一系列改革舉措,切切實實抓準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和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頑疾,是一份具有含金量的高質量文件。相信此次《若干意見》的發布,將為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特別是科技成果轉化開辟一個嶄新的階段。

    筆者在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踐過程中,也深深地感受到,要想真正將好的政策落到實處,一刻也離不開廣大科技工作者對政策的了解,更離不開各級部門管理工作人員對政策的準確把握。為此,筆者建議相關部門以本次《若干意見》熱議為契機,進一步加大對科技領域尤其是科技成果轉化領域相關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引導相關人員和機構更加深入、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落實好近年來國家推出的一系列改革精神,促進我國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事業邁上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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