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指出,2017年中國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量達4.8882萬件,躍居全球第二,其中高校專利數量也不斷攀升。在國家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和地方成果轉化條例的出臺和各級政府和高校的大力推動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了實際成效。成果轉化典型成功案例層出不窮、多元轉化模式不斷涌現、全過程轉化鏈條不斷完善、轉移轉化組織機制日趨成熟。下一步,如何切實把成果轉化的思想融入到政府決策中,把成果轉化的導向根植到實際研發中,把成果轉化的服務覆蓋到創新全鏈條中,是當前深度落實國家科技成果轉化“三部曲”的核心與關鍵。
總體看來,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仍然存在以下亟待突破的問題:
一、政府放與管之“難點”:中央下放快、地方干預多
一方面,國家“介入權”下放快,難以全面掌握成果轉化實際情況。當前,國家在成果轉化方面的“三權下放”,大大提升了各主體尤其是高校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成果轉化的速度和成效不斷提升。但“介入權”的過快下放也導致了無法及時掌握發明專利的現狀、評估轉移轉化情況、難以有效整合優勢資源進行專利布局等問題。以美國聯邦機構為例,NIH、NSF、DOE等主要部門均保留了如下權利:(1)知情權,僅當高校披露發明并索取發明權時才可獲得聯邦的發明所有權,申請專利時必須標明“政府利益”;(2)實施權,專利獲得授權后必須向聯邦機構實施無償、不可撤銷的普通許可;(3)審批權,高校向第三方轉讓專利時須得到聯邦機構的批準(許可無需審批)。據統計,美國聯邦機構掌握了高校97.62%的發明專利普通許可,非常便于其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專利系統中及時統計和分析發明專利的存續狀態與去向。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行政干預多,造成技術市場秩序紊亂等問題。在地方政府層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地方性優惠政策不斷出臺,各類官辦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不斷涌現,這種強烈的政府干預信號已經部分擾亂了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屬性。具體表現為:(1)相比中央政府,各個地方政府的政策刺激力度不斷加碼,甚至在試探上位法的底線,“煙囪角逐”效應初步顯現;(2)在成果轉化政績工程引導下,高校科技成果價格急劇攀升,轉化成交額屢破記錄,泡沫隱現,甚至不排除出現了弄虛作假的現象。
二、全鏈條轉化政策之“盲點”:成果轉化鏈前端政策尚屬空白
科技成果的管理與轉化必須滲透到每一個環節。然而目前,我國高校科技成果尚未做到全流程管理,造成了我國高校科技成果前端環節的不當處置和后端環節的國資流失。具體體現在:(1)因忽視對研發過程和數據資源的前端管控,校方既無法判斷研發過程是否存在不當行為(侵權、造假、剽竊等),也無法預判成果最終展現形式。(2)因忽視對信息披露環節的全局優化,導致高校難以統籌安排科技成果對外披露的時機、對象、次數及形式,造成成果不當處置。(3)因忽視對科技成果最終流向的管控,“體外循環模式”占比過高。根據專家訪談獲悉,上海高校超過20%的工科教師通過畢業學生等渠道,以隱形持股的方式間接實施了高校科技成果的“體外循環”。
于此同時,我國高校也忽視了科技成果的全流程轉化。從發明產生到專利權終止可劃分成4個可轉化階段(圖1),我國高校將工作重心和考核重點均放在第四階段“專利權轉化”的做法并不完全可取。理由如下:(1)發明專利從申請→授權→轉化耗時至少3年,階段4的專利權轉化極易喪失最佳轉化時機;(2)階段2可實施轉讓(一次買斷)和視同技術秘密的權利許可,階段3除不能執行投資入股外,均與階段4的“專利權轉化”沒有本質區別;(3)階段1的轉化風險最高,但校企關系最密切,多數“言傳身教模式”、“精準突破模式”、“體外循環模式”必須在此階段啟動。

圖1 高校科技成果的全流程轉化
因此,高校應基于技術特征、市場需求等因素選擇最合適的轉化階段和轉化模式。目前,國內部分高校已在積極嘗試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許可。如武漢大學2016年曾以100萬元轉讓1項專利申請權(處于階段3)給武漢邁倫口腔科技有限責任公司[1];華中科技大學、西安建筑科技大學等曾轉讓數件專利(階段2)50%的申請權給校外企業。而在典型的校企聯合(委托)研發中,“教師創造并披露職務發明,高校接收職務發明并按合同轉讓給企業”,這屬于典型的專利申請期待權的轉化(階段1)。
基于以上分析,應重點從考核導向、政策覆蓋面和政府角色轉換三個方面切入,突破當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障礙:
一是明確高校專利申請和轉移轉化的價值取向。科技成果轉化是高校服務社會的重要方式之一。高校和教師首先應恪守初心,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應,嚴防專利數量失控。專利申請會滯后論文發表,阻礙高校傳播最新科技知識,因此,若非必須通過專利保護科研成果,美國高校通常不會申請專利。MIT的經驗表明,首先,僅當發明人清晰闡明專利申請可能帶來的商業前景和實施路徑后,其才會考慮申請專利,并投入人力、財力配合轉移轉化;其次,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應秉承最優匹配而非最快成交速度的理念,避免專利轉移的“大企業偏好”,應優先向中小企業、衍生企業適當傾斜;最后,政府考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時要兼顧專利數量、成交額、成交數量,既避免高校為提升成交額而過度關注明星專利,同時也防止為提高成交數量而刻意壓低價格。
二是實施高校科技成果的全流程管理和全流程轉化。在高校科技成果的全流程管理方面:(1)嚴格執行職務發明報告制度,高校作為職務發明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應對本單位教職工、碩/博士生、博士后等定期開展科研信息管理培訓,對于違反職務發明披露規定的人員采取合理必要的懲罰措施。(2)在明確權屬關系基礎上,政府應強化介入權制度,可參照美國做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配合下,規定專利申請文件必須標注財政資金資助信息,專利獲得授權后首先向資助部門實施普通許可,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以實現對高校專利的精確統計和管控。(3)加快高校知識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研發環節所有數據全部上網,確保所有科技成果源頭可溯、產出效率可衡量。在高校科技成果全流程轉化方面:(1)高校應綜合考慮技術特征、市場環境等因素,靈活選擇成果轉化的最佳階段。(2)高校應鼓勵企業在“階段1、2、3”就介入成果轉化,既提高了自身的技術吸收能力,也降低交易成本。
三是避免過度行政干預對成果轉化選擇的影響。高校進入技術交易市場就必須遵守市場規律,專利的轉讓/許可/入股應與技術供給側和轉化載體的特征相匹配,在法律框架和市場邏輯下選擇最易接受的方式。這主要體現在:(1)行政干預是雙刃劍,高校一方面應適當利用行政干預克服短期內無法解決的體制機制障礙,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行政干預的負面效應,尤其在成果轉化泡沫隱現的背景下,高校更有義務尊重市場規律,合理評估和定價,誠信交易。(2)政府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不能完全落腳在“階段4”,應從全流程轉化視角出發,將諸如委托研發、合作研發等“階段1、2、3”的轉化活動全部納入高校績效考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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